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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展須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國際會展集團下屬各展館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展館安全生產的健康發展,依據《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辦、 誰負責; 誰組織, 誰負責” 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國際會展集團各展館范圍內所舉辦的展覽、會議、展銷及其他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四條 展會主(承)辦單位、主場服務商應詳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定,并負責將本規定內容向參展單位進行傳達。參與展會活動的各單位均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責任

                    展會期間, 主(承) 辦單位為所舉辦展會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場服務商及搭建商是所施工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各參展商是自己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主(承)辦單位責任

                      (一)主(承)辦單位應依法向公安部門完成展會安全審批的申報工作。

                      (二)制定所主(承)辦活動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預案。

                      (三)在展期內(包括布展、開展、撤展),主(承)辦單位對所租賃區域的安全負責,應指派專人現場檢查,對發現的消防隱患,主(承)辦單位應監督參展商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展館和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

                      (四)須告知參展商國家相關消防法律、法規和展館的各項管理規定。

                      (五)須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專業公司對特裝展位圖進行審核, 布展前將審核結果報展館備案。

                      (六)應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及展館進行展會期間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七)主(承)辦單位負責查驗布展電工、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有關上崗證件。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責應急處置以及善后工作。

                      第六條 展館方責任

                      (一)向主(承)辦單位提供消防驗收合格的場所。

                      (二)確保所提供場所的消防設備、設施完好有效。

                      (三)告知主(承)辦單位展館各項消防、安全要求。

                      (四)對消防控制中心進行值班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五)展會期間應進行安全巡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展位,向主(承)辦單位下發整改通知單,由主(承)辦單位督促參展商進行整改。

                      第七條 展商責任

                      (一)對展位范圍內或因自身原因(包括人員、施工、展品)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直接責任。

                      (二)閉館前未到清場時間不要離開自己的展位,在安保人員統一清場到位時方可離開展位。

                      (三)在參展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展館、主(承)辦單位的管理規定,不損壞消防設施,不占用消防通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搭建材料。

                      (四)選擇合格的施工單位進行展位搭建,負責向施工單位告知展館和主(承)辦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安全。

                      (五)負責展位搭建的施工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并制止施工人員的違規行為。

                      (六)在展位內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

                      (七)負責告知參展人員展館和主(承)辦單位管理規定。

                      (八)負責對本展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時及時處理并上報展廳負責人。

                      (九)負責對本展位初期火災組織補救,并及時上報主(承)辦單位和展館。

                      

                    第三章 展館安全管理規定

                           (一)展會主(承)辦單位應與展館簽訂《山東國際會展中心(濟南國際會展中心、舜耕國際會展中心)展會消防、安全責任書》,以界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二)主(承)辦單位需配備足夠的專(兼)職保安人員,負責治安巡查、消防檢查、交通指揮及維護正常秩序,并指派專職人員對使用區域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三)展會主(承)辦單位應逐級落實展會施工安全管理責任; 并針對所舉辦展會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提交展館備案。

                      (四)現場工作人員及參展、布展人員須佩帶展館或主(承)辦單位制發的識別證件在展會規定的時間進出相應的展覽區域。

                      (五)展會期間,主(承)辦單位負責安排專門人員,對進出所租賃區域的人員進行檢查和放行。

                      (六)參展商自行負責并妥善保管展品、樣品和個人隨身物品。參展商應按時進館、離館,以確保展位內物品安全。有防盜要求的物品應在閉館前自行帶離展館或委托主辦單位采取倉儲、安裝監控設備、 派人看守等安全措施。

                      (七)展會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展品及其他物品擺出展位。

                      (八)展覽物品搬離展廳時,主(承)辦單位應出具放行條放。展館門衛收到放行條后,應允以放行。

                      (九)當展館內人流量過大可能帶來安全隱患時,展館將征求公安機關和主(承)辦單位意見, 采取暫停辦理進館證和禁止后續人員進入展區等應急措施控制、疏導人流。

                      (十)主(承)辦單位應及時處理參展商糾紛等各類與展會有關的突發事件。

                      (十一)為確保展會正常有序進行,維護展館公共秩序安全和消防安全,展館禁止以下行為:

                      1.嚴禁建筑材料、展品或其他物品占用消防疏散通道,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2.嚴禁遮擋、埋壓、圈占及堵塞展館內的消防設備設施及通道。包括但不限于:滅火器、消火栓、攝像頭、紅外線探測對射、自動滅火系統及其管道、防火門、安全緊急出口門等,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3.嚴禁在展廳內進行明火、切割、打磨、電焊、氣焊等危險操作;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4.嚴禁在展廳內燃放煙火和冷煙花;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5.嚴禁將汽油、酒精、氫氣瓶、氧氣瓶等易燃易爆品帶入展館。汽車、摩托車等內燃機車或其他燃油設備展出時,不得維修、發動,油箱內不應存油;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6.禁止在展館非指定區域吸煙;違反此規定罰款。

                      7.禁止在展位搭建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8.禁止在標準展位加裝大功率高熱量的用電設備;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9.禁止從事未經展館許可的現場商業、促銷活動;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10.禁止張貼、噴涂等污染破壞展館衛生環境的行為;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11.禁止閉館后未經允許在展區逗留;

                      12.禁止攜帶寵物進入;

                      13.禁止攜帶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14.禁止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任何形式展示和活動。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第四章 進場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進場規定

                      (一)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應負責收集并審核參展商特裝展位結構圖、電路圖,并報備現場服務中心。

                      (二)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須核驗場地并向現場服務中心繳納足額押金后方可進場。

                      (三) 為提高現場服務的準確性,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需提前7天向現場服務中心提供展商名錄和展位圖。(明確標準展位、變異展位、特裝展位、展位用電量、特種設備)

                      (四)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必須設置包裝物存放點,不得將物品放置通道、阻礙消防設施,包裝物集中處須派專人看管,同時設置禁煙標識和消防器材,并對包裝物集中處消防安全、反恐防爆、物品防盜等承擔一切責任。在展館非指定區域存放的物品(包裝箱、腳手架、展具等),展館現場負責人有權依規進行清理,拒不配合的將進行處罰。

                      (五)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如需提前進館施工,須經展館市場開發中心或現場服務中心允許,展館負責人確認后方可進館。

                      (六)由于展館限高、限重及館內地溝等因素,如有展覽物品、設備或貨車超重、超高、超長,須進館前實地勘察并提前報備現場服務中心,得到許可并簽訂相關安全責任書后方可進館。

                      第九條 搭建商進場規定

                      (一)搭建商需憑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出具的證明,由指定區域安全、有序進場。

                      (二)搭建商進場后,需在指定時間和區域內施工。不得在非指定時間進館,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施工或堆放材料。

                      (三)外來展具進館,經現場服務中心允許后,書面通知現場服務中心方可進入展館,安全責任自行負責。

                      

                    第五章 施工管理規定

                          第十條 展位施工規定

                      (一)展位搭建不得超出展位圖所標示區域,超出部分將按照違規搭建進行拆除,由此產生的后果和費用由搭建商自行承擔。

                      (二)特裝展位的設計必須符合相關專業技術準則的要求(如安全用電、消防、結構、給排水、環保等)。建議使用綠色環保、可重復使用的搭建材料。

                      (三)特裝展位限高6米,禁止任何超過此高度的搭建行為。為保證消防報警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及配電系統的正常運行,所有特裝展位裝修原則上不能以任何形式封頂。展廳內如需懸掛、吊頂,需向展館現場服務中心申請,同意后在做好安全保護工作方可施工。

                      (四)施工期間,施工人員須佩戴施工有效證件、穿戴安全帽和馬甲(馬甲上應印制搭建企業名稱),須服從并接受展館工作人員的管理。高空作業須系安全繩并做好安全措施。如不遵守,展館現場管理人員有權責令停止施工并禁止入場。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五)消防通道寬度主通道不得少于9米,次通道不得少于4米,特裝展位搭建、材料堆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六)搭建區域須鋪設地板保護,保護材料必須使用防火材料。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七)展位搭建和展具存放嚴禁遮擋周邊配電間、出風口、消防栓等設施設備,以及防火間距安全通道、安全門等。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八)布展施工期間,特裝或變異展位搭建單位在展館場地內只允許組裝、拼接。不得損壞或污染展館的主體建筑及配套設施設備。包括不得在展館地面或墻體使用釘子、打樁等方式固定物件,不得在地面或墻體使用油漆、油脂、膠類等不宜清除的材料;不得靠、壓、拉、掛展館的墻體、天花板和各種專用設施設備(如管道、預埋件等);不得在展館設施上吊掛結構性承重物。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九)特裝展位搭建必須使用符合環保及消防安全要求的阻燃材料,結構必須牢固可靠,避免發生展位坍塌等安全事故,所有未粘貼防火板的木制材料及木質地臺必須在進場前粉刷防火涂料或進行防火處理。木制材料搭建的展位須配備滅火器。展館工作人員有權將耐火等級不達標的材料清理出場。

                      (十)施工期間,搭建商不得在展館電纜溝內私拉亂接電線,不得利用展館電纜溝作為展位電源走線路徑。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十一)搭建完成后形成的銳角硬物、地面上凸出或凹陷的區域、容易造成撞傷、砸傷的物品,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和醒目警示,以免造成意外傷人。

                      (十二)布、撤展施工期間,特裝或標準變異展位搭建單位應將本展位的輕型建筑垃圾清理出場(如木料、石膏板、KT板、涂料桶等非生活垃圾),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確保所有展區內物品及垃圾全部清理出場,并經現場服務中心確認后方可領取展會運營押金。撤展期間禁止野蠻施工。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十三)布展期間,施工單位自行做好本展位的整理清潔、集中堆放等工作。嚴重影響環境的,現場服務中心視破壞情況有權扣除特裝押金。

                      (十四)展廳嚴禁噴漆、打磨、切割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嚴禁使用電鋸、電焊等工具。如有特殊需要,須經現場服務中心同意后,使用帶有防塵裝置的工具到室外指定區域進行操作,工作完成后,將廢料、垃圾自行收回。違反此規定罰款并立即整改。

                      (十五)搭建施工時,人字梯使用高度不得超過兩米,人員作業高度超出兩米須使用腳手架;在移動腳手架時,架上嚴禁站人,應將架上的物品雜物清楚干凈,移動時防止腳手架傾倒;操作人員必須正確佩戴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防護用具;使用時必須全程有專人看扶,禁止兩人及以上同時架上作業;對使用移動腳手架現場違規操作的單位立即整改,拒不配合的將停止其施工,驅離施工現場。人員作業高度超過5米須使用合格的升降車。

                     ?。ㄊ┦┕挝粦獙ζ涫┕と藛T進行文明施工教育和法制教育,發生意外情況應及時與展館現場管理人員取得聯系。如施工人員之間發生口角斗毆影響施工安全的,展館將追究施工單位責任。

                     ?。ㄊ撸λ阶圆鹦?、損壞、偷盜展館設施設備的行為,展館有權進行索賠,情節嚴重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ㄊ耍┦┕挝淮嬖诓话踩[患或造成損失的,展館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傷亡或火災事故的,展館將移交公安、消防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用電施工

                      (一)搭建商必須遵守展館制定的安全用電管理規定,服從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違反操作規定的,展館不予供電。一經查出參展企業或施工單位未辦理用電手續,私自開啟配電箱接電者,將對該用電展位進行相應雙倍處罰。

                      (二)搭建商應使用符合國標的電線,禁止使用花線、膠皮線,主線路不得有接頭,禁止私拉亂接。地面鋪設線纜必須使用過線槽。電氣設備外殼、桁架及特裝展位鋼結構必須安裝接地線。單相電必須使用帶漏電保護器的配電箱 ,三相電必須使用三相五線的配電箱。

                      (三)禁止在展位內使用碘鎢燈、霓虹燈等存在安全隱患的燈具。

                      (四)施工期間,搭建商不得在展館電纜溝內私拉亂接電線,不得利用展館電纜溝作為展位電源走線路徑。

                      (五)展位電氣設施設備的施工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證機構頒發的電工證。與主(承)辦單位或主場服務商仔細核對展位的用電功率,不漏報、不瞞報,確保本展位展會期間安全用電。

                      

                    第六章 給排水規定

                           (一)嚴禁向洗手池、拖把池、便池內傾倒油脂類污水或含化學物質的廢水。

                      (二) 給排水接駁應由展館授權人員安裝,嚴禁私自操作,對私自操作造成損失的,參展商應雙倍賠償。

                      (三)嚴禁向展館電纜溝內傾倒各種液體和垃圾。對造成的損壞雙倍賠償。

                      附則

                      (一)山東國際會展集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濟南市有關地方法規制定本規定,本管理規定條款如與法律、法規有沖突之處,以法律、法規為準。

                      (二)違規處理

                      1.為維護各方的正當權益,對于主(承) 辦單位、主場服務商、搭建商和參展商在本展館違法或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展館將視其影響和后果,有權采取勸告、警告、下發整改通知書、 扣除押金、 終止服務、責令退場、強制離場等措施,直至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2.因違反本管理規定所造成的一切損害、損失,當事人除做出道歉和經濟賠償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免責聲明

                      1. 因一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海嘯、暴雨、瘟疫、戰爭、禁運、騷亂、法律訴訟或政府規例、水電供應不可抗力故障、電信通訊不可抗力故障等)造成的影響和損失、人身傷害等,展館不承擔以上責任。

                      2.因主(承)辦單位、參展商、主場服務商、搭建商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展館將按事故嚴重程度,扣除主場服務商、參展商、搭建商一定數額的展會押金;押金的扣除僅是對不能履行安全責任的罰款處理,事故善后費用及賠償金等仍由安全事故責任方負責。

                      (四)山東國際會展集團對本管理規定保留最終的解釋權和修訂權。 如有修訂,另行通知。

                      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 年 5 月 1 日實施)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 505 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 61 號令)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濟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2 年 12 月 1 日實施)

                      《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2005年6月14日發布實施)

                      附件:

                      1.組委會告知書

                      2.承諾書

                      3.展館特裝現場施工須知

                      4.設施設備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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